安达维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1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以及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已满足激励计划
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计划中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人员和数量)未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 47 名激励对象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的 46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周 宁 樊尚春 徐阳光
签 字: 签 字: 签 字:
2021 年 0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