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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达维尔: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2-036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调整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本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
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公司监事会认为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1 年 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
    4、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5、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修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6、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修订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修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将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进行调整,在原激励对象范
围的基础上增加董事。
    7、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8、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
指标》,董事会同意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相关文件中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

    二、本次调整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对影响公司
战略目标和业绩达成的核心人员进行激励,经过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
方案如下:
    调整前: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2.00 亿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2024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2.40 亿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2025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2.80 亿

第四个归属期       2026 年           2026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3.20 亿

    调整后: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1.50 亿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2024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1.80 亿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2025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2.16 亿

第四个归属期       2026 年           2026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2.59 亿


    三、本次调整原因

    1、对疫情的持续时间及行业影响程度估计不足,根据过去一年的民航运输
业运力恢复情况及下游客户的经营情况评估,公司业绩及新业务推进受到了一定
程度的影响;另外,由于部分重大订单或合同出现延期,公司重新评估后判定原
战略目标实现时间推迟,调整指标更有利于员工激励促进目标达成。
    2、在实施本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执行了同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预计方案的执行公司不会产生股份支付费用。
后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及 2021 年 5 月 18 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股
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相关内容,应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
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此部分费用并未在预计费用中,
影响了实施期的各年经常性净利润,故对净利润指标进行调整以符合实际业务情
况,并有利于目标达成。

    四、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根据
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
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
解除限售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
指标并相应修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等文
件,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
标仍具有一定挑战性,能够进一步发挥激励作用,鼓舞团队士气,激发激励对象
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及同步修订相关文件。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
核指标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调整后的业绩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经营
环境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此次对
业绩考核指标的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调整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及《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因本次调整对《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应修订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本
次调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实施。
    八、备查文件
    1、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