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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达维尔: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31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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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5524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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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2年8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星期五)14:50,在北京
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19号5幢三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
子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14,592,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5.1695%。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
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90,1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114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14,882,7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839%,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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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9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44%。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
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4,620,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719%
;反对2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79%;弃权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8%;反对2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47%;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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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4,620,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719%
;反对2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79%;弃权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8%;反对2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47%;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14,620,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719%
;反对2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79%;弃权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8%;反对2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47%;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以上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股东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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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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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韩     旭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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