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9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公司对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的情形。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9 月 9 日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以 6.01 元/股的价格向 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周宁 徐阳光 郭宏
签 字: 签 字: 签 字: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