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18-01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12 日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 89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10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仲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93,930,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0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85,540,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7.98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的股份总
数 8,390,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27,950,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3,92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反对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92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
的 99.997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946,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5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92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946,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5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92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狄柠、廖婷婷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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