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2018-12-2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拟对外投
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审议本次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符合公司 2018 年度
审计工作要求,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2018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