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
一步提高公司在太阳能电池设备领域的竞争实力,从而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
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
利益,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