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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2-2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相
       关议案,拟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作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其 他 公 司 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 东 因 对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的 公 司 合 者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五)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条第(一)项、(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       删除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人推举代表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代表主持。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议主持,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权:
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式和解散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公司因本章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交易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置;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经理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六)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项;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
                                            支付股息;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删除
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董事
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
于 3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
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不含 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不含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七)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由董事会批准,并依据控股子公司的章程规定
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职务。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3 名,由董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
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除上述修订及删除条款后对应变更序号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