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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此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审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18 年度审计服务
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确认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并预计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向参股公司湖北天合光能有限公司销售光伏设备,该交易
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未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
益的情形。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因为公司在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时,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同时兼顾经营决策效率,鉴
于日常性交易发生具有客观性,主要以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结算。公司 2019 年度
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定价政策遵照平等、自愿、公
平、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
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五、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六、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核,我们认为《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
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
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
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
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公司
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
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十、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且未取消原募投项
目,实施新项目;未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
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