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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19-016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 号通知”),对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
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
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
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6 年 2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8〕15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
行以上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两项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
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其中,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财会〔2018〕15 号通知的
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
整:

    (1)将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
应收账款”项目;

    (2)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
他应收款”项目;
    (3)将原“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科目改为“持有待售资产”,原“划分
为持有待售的负债”科目改为“持有待售负债”;

    (4)将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
目;

    (5)将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6)将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
应付账款”项目;

    (7)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
他应付款”项目;

    (8)将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
项目;

    (9)将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
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10)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1)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12)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13)将“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
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4)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列
示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修订后的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
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