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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26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19-055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24 日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9 年 9 月 18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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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0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84,078,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2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72,679,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3.9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 人,代表的股份总
数 11,399,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2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9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8,698,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3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894,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2%;反对 30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388,6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3448%;反对 30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5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伍波、张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 21,874,43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拟向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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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203,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698,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伍波、张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 21,874,430 股。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狄柠、文建斌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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