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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29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
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
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
要,有利于捷佳创智能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常州捷佳创对捷佳创智能提供
担保的同时,捷佳创智能的少数股东向常州捷佳创提供了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决策及表决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2019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