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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29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0-046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
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
则。

       (2)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准则” ),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
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新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审议程序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
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
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
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
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应当根据
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明确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和准则
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同时完善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3、新债务重组准则

    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工具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明确了债权人受
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初始按成本计量,明确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时不再区分
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

    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公司自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实施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