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