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20-09-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佳伟创”)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捷佳伟创向
客户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为解决需融资支持客户的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加快公司
资金回笼,捷佳伟创拟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展合作,对符合资质
条件的客户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方式销售产品。公司客户江苏龙恒新能源有
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银
行贷款,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
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江苏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之关联方邓秋梅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苏华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作为抵
押物向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龙大强亦作为反担保人向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 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10 日
注册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 9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进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衍生品的研发、制
造、销售;光伏产品和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设备的安装、调试;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建设、调试、维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江苏中润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江苏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二)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600 63,314
负债总额 1.60 18,417
净资产 12,598 44,897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
无 无
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1.6 -201
净利润 -1.6 -201
信用等级 - -
(三)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相关费用。质押期间为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
期间。
江苏华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公司提供抵
押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龙大强先生亦作为反担保人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 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108,118.29 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36%,其中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5,1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92%。
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66,500.7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0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4,922.4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9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况。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明确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货款的回笼,改善经
营性现金流,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
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而且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货款,
并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金晶磊 孙建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