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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3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
项核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
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改善公司长期资本
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该预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
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地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
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法规规定事项进行了论证和分析。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我们认为该规
划符合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三年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各项诉求,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平衡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
等各种因素,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从而建立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我
们同意《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