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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20-11-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百川、潘庆明已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
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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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    义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4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 16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6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8

七、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8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9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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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捷佳伟创

控股股东                   指   余仲、左国军、梁美珍

实际控制人                 指   余仲、左国军、梁美珍

                                捷佳伟创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本次发行                   指
                                32,122,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指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律师、康达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容诚会计师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

董事会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捷佳伟创现行《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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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C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         余仲
注册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一层至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一层至六层
成立时间           2007 年 6 月 18 日
上市日期           2018 年 8 月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300724
股票简称           捷佳伟创
实际控制人         余仲、左国军、梁美珍
注册资本           32,122.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62677723N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inasc.com.cn
电子信箱           chinasc@chinasc.com.cn
                   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设备、动力电池设备、半导体设
                   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
                   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
                   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设备及分
                   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技术及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
经营范围           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自有厂房租赁;销售太阳能光伏产
                   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
                   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
                   光电设备的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除外)。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供应商,主营 PECVD 设
备、扩散炉、制绒设备、刻蚀设备、清洗设备、丝网印刷、自动化配套设备等晶
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主要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半导体清洗
设备。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生产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艺设备,在光伏产业中处于
支撑性的地位。晶体硅太阳能产业链及关键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和材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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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所示:

    晶体硅生产环节及各环节所需关键设备及材料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研发体系,同时全面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将设备
研发与电池制造工艺研发紧密结合,以满足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对提高转换效率
和降低生产成本的需求。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
规格种类,推动先进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工艺技术的发展进程,具有较强的技术研
发实力。

    公司一直专注于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的技术与工艺研发,积累了丰富
的行业应用经验,通过持续的技术与产品创新,掌握了多项具备独创性的核心工
艺技术。持续的技术研发和丰富的技术储备使公司主要产品在技术和质量水平上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产品凭借高性价比优势迅速占领市场,并得到了用户的
充分肯定和国内外同行的认可,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知名太阳能电池制造企
业,市场占有率较高。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报告均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3-3
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99 号和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134 号)。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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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9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资产总额                813,541.27           601,055.68              444,401.79                  255,653.18
负债总额                517,830.59           345,491.53              221,658.22                  162,289.13
股东权益合计            295,710.67           255,564.15              222,743.57                   93,364.05
归属于母公司股
                        295,561.91           255,225.23              222,743.57                   93,364.05
东权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308,406.74             252,716.35        149,274.05         124,277.93
利润总额                              50,683.50              42,895.63         35,116.88          29,356.75
净利润                                44,400.66              37,441.51         30,619.17          25,403.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45,055.81              38,191.34         30,619.17          25,403.93
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 年 1-9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483.01          -25,426.80         -6,035.10         11,756.5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11.81          63,234.19        -86,412.24         -4,341.8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909.75         -33,311.25        98,760.36          -3,840.0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72.59              272.26          1,263.43           -862.4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8,512.48            4,768.40          7,576.45          2,712.33

    4、主要财务指标

                                        2020-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49           1.62             1.86              1.40
速动比率(倍)                                       0.86           0.65             0.92              0.5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2.98%             57.71%           50.37%            67.26%
资产负债率(合并)                            63.65%             57.48%           49.88%            63.48%
利息保障倍数(倍)                                29.32                   -                -                 -
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                     9.20           7.98             6.96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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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元)

总资产周转率(次)                            0.44    0.48       0.43        0.5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02    7.35       6.31        7.26
存货周转率(次)                              0.68    0.63       0.52        0.6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9   -0.79      -0.19        0.49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1.20    0.15       0.24         0.11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3.58%       4.85%     5.13%       6.01%
    注:上表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普通股股份
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帐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帐款账面价值)/2];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净额+期末存货净额)/2];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财务费用
中的利息支出);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平均余额;
    9、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1、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100%。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光伏政策变动风险

       光伏行业属于各国普遍关注和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随着光伏行业技术的不
断进步,光伏发电成本逐年下降。但与传统能源相比,目前光伏发电成本仍有一
定差距,在很多国家和区域仍然需要政府的补贴政策支持,光伏行业受政策的影
响大,行业景气度与政策变化关联度高。

       根据近年光伏市场情况,随着补贴政策快速退坡,光伏市场往往会出现较大
波动。2011-2013 年,欧洲各国调整政府补贴政策,降低政府补贴,光伏市场出
现萎缩,因之前大幅扩张而增加的产能出现严重过剩,导致全球光伏行业供需失
衡。未来若国内外光伏政策再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例如补贴大幅降低或取消,
而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的幅度显著低于补贴下降的幅度,将使得市场需求和整个光
伏行业的发展受到较大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出现公司销量、价格及经营业绩大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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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滑的风险。

    2、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

    随着世界各国对光伏发电的日趋重视,以及各国政府将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利
用作为经济刺激计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光伏产业已成为全球重
点投资领域,这也带动了太阳能光伏行业对于太阳能电池设备需求的爆发。太阳
能电池设备行业良好的市场前景以及投资收益预期将会吸引众多投资者进入该
行业,使得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加剧行业内企业竞争。如果公司不能洞悉行业发
展趋势、适应市场需求,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研发推出具有差异化特征
的产品从而提升附加值,将可能失去技术领先优势,进而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甚至
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3、技术研发风险

    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多年来一直专注于晶体硅太阳
能电池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注重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积极研发新一
代产品。但是随着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对产品的要求不断提升,若公司无法
快速按照计划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公
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经营规模持续扩张引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经营规模也将进一步提
升。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和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良
好,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及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张,公司经营决策、人员管理和
风险控制的难度将有所增加,对公司经营层的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
果公司未能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扩张相适应的运营管理模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
发展速度以及本次发行的实际效益。

    5、存货规模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净值分别为 135,159.52 万元、208,665.02 万元、
334,154.90 万元和 325,633.00 万元,规模较大。其中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重分别
为 75.39%、86.51%、84.77%和 69.64%,占比较高。上述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公司

                                   3-3-8
                                                               上市保荐书



的主要设备的供、产、销的周期较长,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生产、再到将产品发
给客户,较长期间内均在存货科目列示;另一方面,根据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将产品发给客户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方能确认收入,而一般情况下发出设备
会存在一定的验收周期,未验收前该部分产品在存货中反映,较大程度影响了公
司的存货余额。在此情况下,若下游客户取消订单或延迟验收,公司可能产生存
货滞压和跌价的风险,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泛半导体装备产业化项目(超高
效太阳能电池湿法设备及单层载板式非晶半导体薄膜 CVD 设备产业化项目)、
二合一透明导电膜设备(PAR)产业化项目、先进半导体装备(半导体清洗设备
及炉管类设备)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但由于项目从设计到投产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在项
目建设过程中工程组织、建设进度、管理能力、预算控制、设备引进、调试运行
等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成后,每年将会产生一定的折旧费用和人工支出,公司若不能及时有效
的开拓市场,消化新增的产能,将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
期的经济效益。公司存在可能因固定资产折旧和人工成本的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
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度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成投产仍需一定时间,产能无法在短期内完全释放,公司的净利润短
期无法与净资产同比例增长,存在因发行后净资产增幅较大而引起的短期内净资
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7、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泛半导体装备产业化项目
(超高效太阳能电池湿法设备及单层载板式非晶半导体薄膜 CVD 设备产业化项
目)、二合一透明导电膜设备(PAR)产业化项目和先进半导体装备(半导体清
洗设备及炉管类设备)研发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公司预计取得上述土
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替代措施,但若公司无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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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照预定计划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且无法实施替代方案,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8、对外担保的偿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相关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主要为“卖方担保买方融
资”业务模式下提供的担保,即相关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主要用于向公司
支付设备购买款项,公司为相关贷款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合计为 143,018 万元,实际
已担保金额 81,578.29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实际已担保金额占公
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03%及 27.59%。

    公司作为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的制造商,下游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
企业的景气度对本公司经营和发展具有较大的牵引作用。近年来下游晶体硅太阳
能电池行业持续存在一定波动,后续下游行业的业绩波动可能对公司下游客户的
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在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客户不能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
公司可能存在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导致的风险。

    9、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
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
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同时提示投资者,公司虽然为此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0、审批与发行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能否获得
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向不超
过 35 名对象募集资金,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公司股价变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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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投资者对于公司及项目认可度的影响。

    11、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也受到全球宏观经济
政策调整、国内外政治形势、经济周期波动、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
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人股票价格
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12、重大疫情、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风险

    随着新冠疫情全球性蔓延扩散,全球出现经济活动减弱、人口流动性降低、
企业大范围停工停产等现象。虽然我国迅速应对并积极部署疫情防控工作,有效
控制了疫情的蔓延趋势,但目前国外疫情情况仍处于蔓延状态,国内外经济增速
预计将明显下滑,对公司业务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若此次疫情持续蔓延,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后续再次发生重大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
会对公司原材料采购、国内外收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
的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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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
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
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两者同时进行:P=(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情
况协商确定。



                                   3-3-12
                                                               上市保荐书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2,122,000 股。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
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321,220,000 股,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
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
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如下:

    Q1=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送红股、每股转
增股本数或每股回购(负值)股本数等;Q1 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
限。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
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
例共同分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八)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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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
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
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周百川、潘庆明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周百川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富祥股份、艾艾精工等 IPO 项目;长安汽车、
居然之家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信银行、建设银行等优先股项目;中信银行、
璞泰来等可转债项目;天音控股、北汽蓝谷、居然之家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金
融街控股等豁免要约收购项目。

    潘庆明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百华悦邦 IPO;利源精制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京能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项目;贵阳银行优先股项目;居然
之家重组上市及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王健,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金龙鱼 IPO、成都银行 IPO、渝农商 IPO;中
信银行优先股;中国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暨重大资产
重组、中国中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大唐电信重大资产重组;璞泰来可转债等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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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郭瑛英、张帅、赵毅、陈诚。

    郭瑛英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
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阳银行、北京银行、景兴纸业、远望谷、岭
南股份、芭田股份、证通电子、四维图新、成都银行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信
银行、华银电力、京能电力、泰禾集团、皇氏集团、福田汽车、双鹤药业、西藏
旅游、新华医疗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银行、中信银行等优先股项目;工
商银行可转债、交通银行配股、中国卫星配股、燕京啤酒公开增发、景兴纸业公
开增发;大唐发电出售煤化工资产、京能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大
连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蓝星清洗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天音控
股重大资产购买等财务顾问项目;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北京银行金融债、
中信银行金融债、贵阳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及二级资本债、兴业
银行二级资本债等金融行业债券类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尽职推荐的项目有:
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华联综超非公开发行、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北京城建非
公开发行、燕京啤酒公开增发、闽东电力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张帅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
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宁德
时代、大唐发电、津膜科技、中核钛白、闽东电力、连云港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中信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信银行、璞泰来等可转债项目;大唐集团并
购、皇氏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等财务顾问项目;中信银行金融债、
连云港公司债、泰禾集团公司债等债券类项目。

    赵毅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
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宁德时代非公开发行、康泰生物非公开发行、璞泰
来可转债、工商银行优先股、建设银行优先股、中信银行优先股、居然之家重组
上市、北汽蓝谷重大资产重组、世纪鼎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信达地产公司债券、
物美集团公司债券、贵阳银行小微金融债券、兴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居然之家
中期票据、居然之家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陈诚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曾主持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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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的主要项目有: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贵阳银行非公开发行;璞泰来可转债;信
达地产私募公司债等项目。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
情形的说明

   (一)除保荐机构资管计划持有发行人 140,400 股股份、保荐机构子公司持
有发行人 4,200 股股份外,不存在其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
机构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机构资管计划及保荐机构子公司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建投
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中信建投证券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
产生的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
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
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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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
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
查,并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
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进行审议后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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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保荐书


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
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
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
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3-18
                                                                         上市保荐书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对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条件、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发
 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滚存
 利润的安排、发行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作出了决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持续督导工作。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
                                    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2、与发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制制度;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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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
                                  据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规定;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的规定;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事项;4、督导
                                  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在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
                                  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因不可
                                  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的,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督导发行人严
                                  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更的比例,
                                  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
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
                                  的相关信息。
销、核心竞争力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
人进行现场检查                    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1、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
                                  方式,及时通报信息;2、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要的发行人材料;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4、保荐机构履行保
                                  荐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职责,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与本次保荐事项有关的各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种资料;协助保荐机构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等。
                                  本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其他安排
                                  的各项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
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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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
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捷佳伟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捷
佳伟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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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王健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周百川                     潘庆明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林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刘乃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