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百川、潘庆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 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6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10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1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12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3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4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5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5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6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19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3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25 3-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公司、发行人、公司、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捷佳伟创 捷佳伟创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32,122,000 本次发行 指 股人民币普通股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建投、保荐人、保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9 月 报告期各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9 月 一期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报告期各期末 指 日和 2020 年 9 月 30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保荐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造成。 3-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周百川、潘庆明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周百川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富祥股份、艾艾精工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长 安汽车、居然之家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信银行、建设银行等优先股项目; 中信银行、璞泰来等可转债项目;天音控股、北汽蓝谷、居然之家等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金融街控股等豁免要约收购项目。 潘庆明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百华悦邦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利源精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京能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项目; 贵阳银行优先股项目;居然之家重组上市及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王健,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王健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 与的主要项目有:金龙鱼 IPO、成都银行 IPO、渝农商 IPO;中信银行优先股、 中信银行金融债、工商银行二级资本债;中国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锋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暨重大资产重组、中国中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大唐电信重大资产 重组;璞泰来可转债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郭瑛英、张帅、赵毅、陈诚。 3-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郭瑛英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 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阳银行、北京银行、景兴纸业、远望谷、岭 南股份、芭田股份、证通电子、四维图新、成都银行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信 银行、华银电力、京能电力、泰禾集团、皇氏集团、福田汽车、双鹤药业、西藏 旅游、新华医疗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银行、中信银行等优先股项目;工 商银行可转债、交通银行配股、中国卫星配股、燕京啤酒公开增发、景兴纸业公 开增发;大唐发电出售煤化工资产、京能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大 连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蓝星清洗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天音控 股重大资产购买等财务顾问项目;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北京银行金融债、 中信银行金融债、贵阳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及二级资本债、兴业 银行二级资本债等金融行业债券类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尽职推荐的项目有: 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华联综超非公开发行、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北京城建非 公开发行、燕京啤酒公开增发、闽东电力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张帅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 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宁德 时代、大唐发电、津膜科技、中核钛白、闽东电力、连云港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中信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信银行、璞泰来等可转债项目;大唐集团并 购、皇氏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等财务顾问项目;中信银行金融债、 连云港公司债、泰禾集团公司债等债券类项目。 赵毅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 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宁德时代非公开发行、康泰生物非公开发行、璞泰 来可转债、工商银行优先股、建设银行优先股、中信银行优先股、居然之家重组 上市、北汽蓝谷重大资产重组、世纪鼎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信达地产公司债券、 物美集团公司债券、贵阳银行小微金融债券、兴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居然之家 中期票据、居然之家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陈诚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曾主持或参与 的主要项目有: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贵阳银行非公开发行;璞泰来可转债;信 达地产私募公司债等项目。 3-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一层至六层 成立时间: 2007 年 6 月 18 日 上市时间: 2018 年 8 月 10 日 注册资本: 32,122.00 万元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捷佳伟创 股票代码: 300724 法定代表人: 余仲 董事会秘书: 汪愈康 联系电话: 0755-81449633 互联网地址: http://www.chinasc.com.cn 生产销售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包括 PECVD 设备、 扩散炉、制绒设备、刻蚀设备、清洗设备、丝网印刷、自动 主营业务: 化配套设备等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主要设 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半导体清洗设备等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2,122,000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 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 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假设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 32,122,000 股,则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1,218,112 47.08 183,340,112 51.89 无限售条件股份 170,001,888 52.92 170,001,888 48.11 合计 321,220,000 100.00 353,342,000 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3-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 321,220,000 元,公司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余仲 29,336,432 9.13 2 梁美珍 28,450,650 8.86 3 左国军 26,617,615 8.29 深圳市富海银涛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 18,426,000 5.74 伙) 5 蒋泽宇 14,225,326 4.43 6 蒋婉同 14,225,325 4.43 7 李时俊 13,719,602 4.27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2,581,606 3.92 9 伍波 10,267,415 3.20 10 张勇 9,937,215 3.09 合计 177,787,186 55.36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 2018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159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捷佳 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 公开发行 8,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 14.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28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 费用人民币 8,519.64 万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04,760.36 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筹资情况。 (五)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最近三年分红情况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3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57,600,000.00 元(含税)。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总股 本 321,2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 3-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共派发现金红利 57,819,600.00 元(含税)。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 分红年度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含税)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利润的比例(%) 2017 - 25,403.93 - 2018 5,760.00 30,619.17 18.81 2019 5,781.96 38,191.34 15.14 合计 11,541.96 94,214.44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36.76 注: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前,公司适用的《公司章 程》中未约定现金分红的比例;上市后,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 36.76%,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关于 现金分红的规定。 2、报告期净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9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股东权益合计 295,710.67 255,564.15 222,743.57 93,364.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95,561.91 255,225.23 222,743.57 93,364.05 (六)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报告均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3-3 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99 号和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134 号)。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9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资产总额 813,541.27 601,055.68 444,401.79 255,653.18 3-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负债总额 517,830.59 345,491.53 221,658.22 162,289.13 股东权益合计 295,710.67 255,564.15 222,743.57 93,364.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95,561.91 255,225.23 222,743.57 93,364.0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308,406.74 252,716.35 149,274.05 124,277.93 利润总额 50,683.50 42,895.63 35,116.88 29,356.75 净利润 44,400.66 37,441.51 30,619.17 25,403.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45,055.81 38,191.34 30,619.17 25,403.93 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 年 1-9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483.01 -25,426.80 -6,035.10 11,756.5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11.81 63,234.19 -86,412.24 -4,341.8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909.75 -33,311.25 98,760.36 -3,840.0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72.59 272.26 1,263.43 -862.4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8,512.48 4,768.40 7,576.45 2,712.33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0.9.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倍) 1.49 1.62 1.86 1.40 速动比率(倍) 0.86 0.65 0.92 0.56 资产负债率(合并) 63.65% 57.48% 49.88% 63.4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2.98% 57.71% 50.37% 67.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 9.20 7.98 6.96 3.89 产(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02 7.35 6.31 7.62 存货周转率(次) 0.68 0.63 0.52 0.62 利息保障倍数(倍) 29.32 - - - 总资产周转率(次) 0.44 0.48 0.43 0.53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1.79 -0.79 -0.19 0.4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20 0.15 0.24 0.11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3.58% 4.85% 5.13% 6.01% 3-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注:上表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普通股股份 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帐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帐款账面价值)/2];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净额+期末存货净额)/2];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财务费用 中的利息支出);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平均余额; 9、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1、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100%。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明 (一)除保荐机构资管计划持有发行人 140,400 股股份、保荐机构子公司持 有发行人 4,200 股股份外,不存在其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 机构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机构资管计划及保荐机构子公司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 产生的影响的事项。 3-1-1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 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 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 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 请;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 场核查,并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3-1-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 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 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根据发行竞价结果,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1-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1-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 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对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 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滚存 利润分配的安排、上市地点、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发行决议有效期、等事项作 出了决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 3-1-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 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不存在《证 券法》第九条所述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 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相关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1-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述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1-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 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其他补偿。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上述情况,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3-1-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未提 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因此,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未提 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股 票,且以现金方式认购。因此,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 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 其管理的 2 只及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光伏政策变动风险 光伏行业属于各国普遍关注和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随着光伏行业技术的不 断进步,光伏发电成本逐年下降。但与传统能源相比,目前光伏发电成本仍有一 定差距,在很多国家和区域仍然需要政府的补贴政策支持,光伏行业受政策的影 响大,行业景气度与政策变化关联度高。 3-1-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根据近年光伏市场情况,随着补贴政策快速退坡,光伏市场往往会出现较大 波动。2011-2013 年,欧洲各国调整政府补贴政策,降低政府补贴,光伏市场出 现萎缩,因之前大幅扩张而增加的产能出现严重过剩,导致全球光伏行业供需失 衡。未来若国内外光伏政策再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例如补贴大幅降低或取消, 而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的幅度显著低于补贴下降的幅度,将使得市场需求和整个光 伏行业的发展受到较大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出现公司销量、价格及经营业绩大幅 下滑的风险。 (二)行业竞争激烈的风险 随着世界各国对光伏发电的日趋重视,以及各国政府将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利 用作为经济刺激计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光伏产业已成为全球重 点投资领域,这也带动了太阳能光伏行业对于太阳能电池设备需求的爆发。太阳 能电池设备行业良好的市场前景以及投资收益预期将会吸引众多投资者进入该 行业,使得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加剧行业内企业竞争。如果公司不能洞悉行业发 展趋势、适应市场需求,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研发推出具有差异化特征 的产品从而提升附加值,将可能失去技术领先优势,进而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甚至 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三)技术研发风险 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多年来一直专注于晶体硅太阳 能电池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注重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积极研发新一 代产品。但是随着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对产品的要求不断提升,若公司无法 快速按照计划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公 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经营规模持续扩张引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经营规模也将进一步提 升。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和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良 好,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及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张,公司经营决策、人员管理和 风险控制的难度将有所增加,对公司经营层的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 3-1-2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果公司未能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扩张相适应的运营管理模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 发展速度以及本次发行的实际效益。 (五)存货规模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净值分别为 135,159.52 万元、208,665.02 万元、 334,154.90 万元和 325,633.00 万元,规模较大。其中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重分别 为 75.39%、86.51%、84.77%和 69.64%,占比较高。上述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公司 的主要设备的供、产、销的周期较长,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生产、再到将产品发 给客户,较长期间内均在存货科目列示;另一方面,根据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将产品发给客户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方能确认收入,而一般情况下发出设备 会存在一定的验收周期,未验收前该部分产品在存货中反映,较大程度影响了公 司的存货余额。在此情况下,若下游客户取消订单或延迟验收,公司可能产生存 货滞压和跌价的风险,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泛半导体装备产业化项目(超高 效太阳能电池湿法设备及单层载板式非晶半导体薄膜 CVD 设备产业化项目)、 二合一透明导电膜设备(PAR)产业化项目、先进半导体装备(半导体清洗设备 及炉管类设备)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但由于项目从设计到投产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在项 目建设过程中工程组织、建设进度、管理能力、预算控制、设备引进、调试运行 等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成后,每年将会产生一定的折旧费用和人工支出,公司若不能及时有效 的开拓市场,消化新增的产能,将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 期的经济效益。公司存在可能因固定资产折旧和人工成本的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 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度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成投产仍需一定时间,产能无法在短期内完全释放,公司的净利润短 期无法与净资产同比例增长,存在因发行后净资产增幅较大而引起的短期内净资 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1-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七)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泛半导体装备产业化项目 (超高效太阳能电池湿法设备及单层载板式非晶半导体薄膜 CVD 设备产业化项 目)、二合一透明导电膜设备(PAR)产业化项目和先进半导体装备(半导体清 洗设备及炉管类设备)研发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公司预计取得上述土 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替代措施,但若公司无法按 照预定计划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且无法实施替代方案,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对外担保的偿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相关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主要为“卖方担保买方融 资”业务模式下提供的担保,即相关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主要用于向公司 支付设备购买款项,公司为相关贷款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合计为 143,018 万元,实际 已担保金额 81,578.29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实际已担保金额占公 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03%及 27.59%。 公司作为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的制造商,下游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 企业的景气度对本公司经营和发展具有较大的牵引作用。近年来下游晶体硅太阳 能电池行业持续存在一定波动,后续下游行业的业绩波动可能对公司下游客户的 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在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客户不能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 公司可能存在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导致的风险。 (九)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 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 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同时提示投资者,公司虽然为此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 3-1-2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十)审批与发行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能否获得 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向不超 过 35 名对象募集资金,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公司股价变动以及 投资者对于公司及项目认可度的影响。 (十一)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也受到全球宏观经济 政策调整、国内外政治形势、经济周期波动、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 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人股票价格 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十二)重大疫情、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风险 随着新冠疫情全球性蔓延扩散,全球出现经济活动减弱、人口流动性降低、 企业大范围停工停产等现象。虽然我国迅速应对并积极部署疫情防控工作,有效 控制了疫情的蔓延趋势,但目前国外疫情情况仍处于蔓延状态,国内外经济增速 预计将明显下滑,对公司业务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若此次疫情持续蔓延,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后续再次发生重大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 会对公司原材料采购、国内外收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广阔,发行人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发展前景 良好。具体如下: (一)光伏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具有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太阳能行业优势凸显 随着国际社会对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日益重 3-1-2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视,全球能源转型的基本趋势确立,即实现化石能源体系向低碳能源体系的转变, 最终进入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可持续能源时代。近年来,欧美等国每年 60%的新 增发电装机来自可再生能源,2015 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容量首次 超过常规能源发电装机容量。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及应用规模的扩大,可 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显著降低,经济性已得到显著提升。截至 2019 年底,全球 太阳能发电累计装机规模 580.10GW,当年新增装机 97.10GW,成为全球增长速 度最快的能源品种之一。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将进而推动了太阳能电池设备行业的 进一步发展。 2、各国政府政策大力扶持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问 题日益重视,许多国家已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新一代能源技术的战略制高点和经济 发展的重要新领域,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 一。 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纷纷出台产业扶持政策,抢占 未来新能源时代的战略制高点。在全球各国共同推动下,光伏产业化水平不断提 高,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光伏发电已逐步成为促进能源多样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的重要能源。 3、成本下降以及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目前,随着单位发电成本的不断下降,平价上网的实现,使得太阳能替代常 规能源实现大规模的应用成为了可能,据 WoodMackenzie(伍德麦肯兹)电力与 可再生能源最新研究《2019 年中国各省区可再生能源竞争力分析报告》,中国风 电与光伏的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均值现已低于国内燃气成本,并将于 2026 年实现与煤电成本的竞争优势。经过几十年的持续研究开发,光伏产业主要原材 料的价格大幅下降,技术不断革新,光伏转换效率稳步提升,发电成本大幅下降; 同时,也带动了太阳能专用设备行业技术的大幅提升。未来,随着行业技术进步 的推动和制造成本的不断下降,光伏发电成本将不断降低,光伏发电将减少甚至 摆脱对政府补贴的依赖,市场驱动将成为光伏行业发展的最主要驱动因素,这将 有助于光伏产品的大规模普及和应用,进而使得高性能光伏专用设备的市场需求 3-1-2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持续增加。 (二)发行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1、研发创新能力优势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研发体系,同时全面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将设备研 发与电池制造工艺研发紧密结合,以满足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对提高转换效率和 降低生产成本的需求。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规 格种类,推动先进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工艺技术的发展进程,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 实力。 2、技术优势 公司一直专注于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的技术与工艺研发,积累了丰富 的行业应用经验,通过持续的技术与产品创新,掌握了多项具备独创性的核心工 艺技术。持续的技术研发和丰富的技术储备使公司主要产品在技术和质量水平上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产品凭借高性价比优势迅速占领市场,并得到了用户的 充分肯定和国内外同行的认可,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知名太阳能电池制造企 业,市场占有率较高。 3、客户资源优势 凭借在技术研发、产品性能、服务质量方面的综合优势,公司与主流的晶体 硅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同时,公司通过与国内外主流企业 的合作,促进公司研发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产品性能的持续提高。 4、个性化定制的技术服务优势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能够针对不同客户的技术需求进行个性化设 计和定制,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产品技术需求,并致力于提供高水 准的服务,同时公司售后技术服务体系健全,专业化程度高,响应速度快,还能 提供生产线的高水平工艺技术、生产管理支持等增值服务项目,为客户项目顺利 生产提供支持。 5、管理优势 3-1-2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公司的技术和管理团队均具有多年电子专用设备、光伏设备领域的从业经 验,特别是部分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电子专用设备的研究和制 造,在太阳能电池生产线上工作多年,对下游客户的需求、设备的工艺性能和国 内外的技术均作了深入研究和积累。 在生产管理上,公司应用“工时计件制”,将设备制造整个过程进行标准化、 流程化作业,实现“人动机不动”的特殊流水线作业模式,大幅提高了设备制造效 率并降低了制造成本,实现了“快而不乱”、“大而不乱”的规模化生产,有效提高 了生产能力并保障了产品质量稳定。 6、区域优势 公司及子公司地处工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及长三角地区,是我国装备业的重 要生产基地。该地区零部件加工厂商众多,供应链各环节发展成熟,为公司生产 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使得公司能专注于提升研发实力与巩固 核心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以较低成本采购高质量的原材料,也节省了公司的运 输及人工成本。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 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 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 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6 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健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百川 潘庆明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吕晓峰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7 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周百川、潘庆明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 行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 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百川 潘庆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