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421-1 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 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捷佳伟创/公司/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指 上市公司 300724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发行人 2020 年度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象发行 常州捷佳创 指 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捷佳创智能 指 常州捷佳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律师工作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 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0]第 0420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0]第 0421 号)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连续期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部分数值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至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421-1 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申请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并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3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 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的认定 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 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 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 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 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 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 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 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主要用于向公司支付设备购 买款项,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审议通过的对外 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合计为 143,018.00 万元,实际发生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部分担保对象与公司前五大客户重叠,各担保对象担保金 额由 2,660 万元至 3 亿元不等,实际已担保金额 81,578.29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实际已担保金额占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03%及 27.59%。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形成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应 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担保金额是否超出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是否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是否在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以及该担保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2) 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新增大额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涉及营销策略或市 场环境的重大变化,上述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具有商业实质,担保对象是 否提供足额反担保,结合担保对象的经营及日常回款情况等说明是否有具有足够支 付能力,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形成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担保金额 是否超出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 是否在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以及该担保事项 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一)相关担保事项形成原因、决策和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及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的对外担保(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单笔担保额 连续十二个月对外担保 独立董 担保对 实际发 实际担保 履行的决策 占公司最近 累计总额占最近一期经 履行信息披露义 事发表 形成的原因 象名称 生日期 金额 和审批程序 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总资产比例 务情况 独立意 净资产比例 (注) 见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 《第三届董事会 一道新 第三届董事 发展,拓宽销售渠道,发 累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 第十三次会议决 已发表 能源科 会第十三次 行人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议公告》(编 同意的 技(衢 2019.12.3 2,660 会议/第三届 1.2% 有限公司开展合作,采取 1.2%,占最近一期经审 号: 2019- 独立意 州)有 监事会第十 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 计总资产的 0.6% 058)、《第三届 见 限公司 次会议 式销售公司产品 监事会第十次会 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 第三届董事 议决议公告》 江苏润 支持客户的付款问题,进 会第十三次 (编号: 2019- 累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 已发表 阳悦达 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 会议/第三届 059)、《2019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同意的 光伏科 2019.12.5 30,000 展,发行人与招商银行深 监事会第十 13.47% 年第四次临时股 14.66%,占最近一期经 独立意 技有限 圳分行开展“1+N”专项授 次会议/2019 东大会决议公 审计总资产的 7.35% 见 公司 信业务合作,对部分信誉 年第四次临 告》(编号: 良好的客户采用“卖方担 时股东大会 2019-068)、《关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买方融资”方式销售产 于与银行开展专 品 项授信业务合作 暨对外担保的公 告》(编号: 2019-066)、《关 于向客户提供融 资租赁回购担保 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 的公告》(编 支持客户的付款问题,进 号:2019-065)、 金寨嘉 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 第三届董事 累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 《关于向客户提 已发表 悦新能 展,发行人与招商银行深 会第十三次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供融资租赁回购 同意的 源科技 2020.1.10 10,900 圳分行开展“1+N”专项授 会议/第三届 4.9% 19.56%,占最近一期经 担保的进展公 独立意 有限公 信业务合作,对部分信誉 监事会第十 审计总资产的 9.8% 告》(编号: 见 司 良好的客户采用“卖方担 次会议 2019-078)、 保买方融资”方式销售产 《关于与银行开 品 展专项授信业务 合作暨对外担保 的进展公告》 (编号:2019- 08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与银行开 展专项授信业务 合作暨对外担保 的进展公告》 (编号:2020- 006) 《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 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 议公告》(编 支持客户的付款问题,进 号:2020-063)、 第三届董事 天合光 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 累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 《第三届监事会 已发表 会第二十次 能股份 展,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深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七次会议决 同意的 2020.8.27 18,018 会议/第三届 7.05% 有限公 圳南头支行开展合作,对 25.89%,占最近一期经 议公告》(编 独立意 监事会第十 司 部分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 审计总资产的 11.01% 号:2020-064)、 见 七次会议 “卖方担保买方融资”方式 《关于对外提供 销售产品 担保的公告》 (编号:2020- 07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解决需融资支持客户的 《第三届董事会 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公 第二十一次会议 江苏龙 司业务的开展,加快公司 累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 决议公告》(编 已发表 第三届董事 恒新能 资金回笼,发行人与招商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号:2020-079)、 同意的 2020.9.23 20,000 会第二十一 7.83% 源有限 银行深圳分行开展合作, 33.85%,占最近一期经 《关于向客户提 独立意 次会议 公司 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采 审计总资产的 14.39% 供担保的公告》 见 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方 (编号:2020- 式销售产品 080) 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2017 年修订)规定: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除此之外,《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未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进行限额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述担保事项中(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被担保 方均已提供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足 实际担保 反担 反担保额 实际发生日 额覆盖 担保对象名称 金额(万 反担保方 保方 度(万 期 担保金 元) 式 元) 额 一道新能源科 2019 年 12 一道新能源科技 抵押物暂 技(衢州)有 2,660 抵押 是 月3日 (衢州)有限公司 作价 2,660 限公司 江苏润阳悦达 2019 年 12 苏州润阳光伏科技 光伏科技有限 30,000 保证 30,000 是 月5日 有限公司/陶龙忠 公司 金寨嘉悦新能 抵押物暂 2020 年 1 金寨嘉悦新能源科 源科技有限公 10,900 抵押 作价 是 月 10 日 技有限公司 司 10,900 主债务本 金及逾期 天合光能股份 2020 年 8 天合光能(常州) 18,018 保证 利息、罚 是 有限公司 月 27 日 科技有限公司 息、其他 合理费用 江苏龙恒新能 2020 年 9 江苏华恒新能源有 抵押/ 抵押物价 20,000 是 源有限公司 月 23 日 限公司/龙大强 保证 值 26,640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在《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中对当期对外 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予以说明,并在发行人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时,就发行人累计对外担保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 关规定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相关担保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述被担保方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1、江苏润阳悦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 年 7 月 19 日) 单位: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20 年 1-9 月/2020.9.30 2019 年度/2019.12.31 2018 年度/2018.12.31 资产合计 3,254,619,352.71 2,865,800,710.08 1,163,483,839.74 负债合计 2,471,799,123.33 2,169,116,150.89 792,850,297.70 所有者权益 782,820,229.38 696,684,559,19 370,633,542.04 合计 营业收入 3,203,000,427.25 3,053,698,216.14 849,117,164.43 净利润 261,866,848.38 266,051,017.15 32,934,224.96 注:上述数据中 2018 年度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其余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2、一道新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 年 8 月 8 日)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2020.9.30 2019 年度/2019.12.31 2018 年度/2018.12.31 资产合计 553,378,321.08 323,205,741.30 186,975,113.15 负债合计 377,173,011.83 160,432,987.85 92,069,027.65 所有者权益 176,205,309.25 162,772,753.45 94,906,085.50 合计 营业收入 617,813,572.94 119,534,894.11 232,204.22 净利润 18,570,676.86 -15,566,325.41 -3,880,514.50 注:上述数据中 2018 年度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其余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3、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 1 月 3 日)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2020.9.30 2019 年度/2019.12.31 2018 年度/2018.12.31 资产合计 1,118,979,987.10 72,520,495.39 - 负债合计 713,081,261.37 469,799,348.19 - 所有者权益 405,898,725.73 389,522,394.98 - 合计 营业收入 839,523,809.37 59,881,964.04 - 净利润 16,376,330.75 -10,477,605.02 -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26 日)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2020.9.30 2019 年度/2019.12.31 2018 年度/2018.12.31 资产合计 42,137,837,143.40 36,491,234,670.63 29,607,611,439.29 负债合计 26,826,791,851.45 23,792,811,704.27 17,565,417,607.85 所有者权益 15,311,045,291.95 12,698,422,966.36 12,042,193,831.44 合计 营业收入 19,926,440,217.40 23,321,695,860.30 25,054,037,825.05 净利润 848,884,045.27 702,245,268.57 572,744,223.14 注:上述数据中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其余财务数据均未经审 计。 5、江苏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10 日) 单位:元 2020 年 1-9 月 项目 2019 年度/2019.12.31 2018 年度/2018.12.31 /2020.9.30 资产合计 1,151,778,837.36 126,000,007.46 - 负债合计 557,620,794.43 15,980.00 - 所有者权益 594,158,042.93 125,984,027.46 - 合计 营业收入 2,999,867.40 - - 净利润 -6,825,984.53 -15,972.54 -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向客户实际已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 81,578.29 万元,占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03%及 27.59%。相关被担保客户经 营情况正常,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担保均未发生违约情况。 为加强对客户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发行人在提供担保前对客户的整体资质 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在担保期内持续关注被担保对象的还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 况。同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担保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经核查,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担保 金额未超出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对外担保事项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独立董事在发行人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时,就发行人累计对外担保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均已提供了反担保措施,发行人 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较小,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不会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二、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新增大额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涉及营 销策略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上述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具有商业实质, 担保对象是否提供足额反担保,结合担保对象的经营及日常回款情况等说明是否 有具有足够支付能力,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新增大额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的合理性 和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经核查,上述担保事项中被担保对象 均为发行人重点合作客户,发行人为加深双方之间的合作、加快销售账款的回收, 为其提供设备款的担保。同时,发行人该类担保模式的实施,一方面缓解客户大 额设备购买款支出的短期压力,促进发行人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发行 人加快销售账款的回收,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应收账款回款的优化管 理。因此,具有商业合理性与必要性。 2、是否涉及营销策略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上述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行业 惯例或具有商业实质 (1)是否涉及营销策略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下游行业为电池组件 生产制造企业,其最大的固定资产支出之一为设备支出,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尤 其是工艺设备,价值较高,使用周期较长;专业化定制设备往往单价较高,设备 购买方付款压力较大;设备购买方生产、安装调试及验收周期较长,回款较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上述背景下,融资租赁模式及国内买方信贷协议模式应运而生。发行人作为太 阳能电池专业化定制设备生产商,通过一定的筛选和判断标准,筛选出合作客户 参与融资租赁及买方信贷协议业务。 在融资租赁模式下,发行人针对终端客户设备销售回款由融资租赁公司按约 定的条件支付。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设备款后,按照其与发行人终端客户的约定按 期收取本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类金融企业,具有一定的资金优势,发行人应收 账款收回的风险较低。 在国内买方信贷协议模式下,发行人取得银行国内买方信贷项下的专项授信 额度后,经筛选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客户可以享有该项下额度。发行人客户 取得银行贷款后,需要将款项支付给发行人,后续根据还款计划归还至银行。银 行在资金、商业主体信用风险管理及应对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相应由于上述融资租赁公司或银行出于其自身参与该业务下的风险管理或 增信措施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发行人提供担保后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 担保。发行人提供的担保主要出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周期需要,不涉及营销策略 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 综上,发行人对外提供的担保不涉及营销策略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 (2)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处于专用设备制造业, 设备专业化程度较高,单价较高且设备安装至验收及回款周期较长。为了缩短回 款周期以及减少收款风险,发行人采取上述融资租赁或买方信贷协议模式。 根据互联网公开查询信息,同行业或其他上市公司亦存在上述情况,相关案 例摘录如下: ①融资租赁模式 序 公司简称及 主营业务 摘录 号 代码 创世纪 高端智能装备业务、 2020 年 3 月 19 日,创世纪公告公司拟向通过 1 (300083) 智能制造服务业务 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公司产品的合格客户提供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消费电子产品精 回购担保或保证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密结构件业务 或回购责任。 从事 PCB 精密加工 2020 年 4 月 29 日,正业科技公告子公司为客 检测设备、PCB 精密 户深圳鑫诺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正业科技 2 加工辅助材料、X 光 证,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包括 (300410) 自动化检测系列设 但不限于全部租金,首付租金及各期租金合计 备等业务 为人民币 5,306,804 元。 全电动塑料成形机 2020 年 4 月 18 日,泰瑞机器公告公司拟向合 泰瑞机器 及各类注塑机械、机 3 格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产品,公司 (603289) 械设备及配件的生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产与销售 数控系统、机电一体 化、电子、计算机、 2016 年 6 月 30 日,华中数控公告公司为客户 华中数控 4 激光、通信等技术的 泉州嘉华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 (300161) 开发、技术服务及产 责任,租赁资产总价 2,990 万元。 品销售 2019 年 8 月 24 日,迈为股份公告拟与苏州金 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 等开展合作,客户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向公司全 研发、生产、销售及 资子公司苏州迈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采购 迈为股份 5 维修;各类新型材料 设备时,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 (300751) 研发、生产、销售; 租赁机器设备并支付融资租赁费,公司为此承 软件开发、销售 担回购保证,并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下的回 购担保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如果客户不能 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 ②国内买方信贷协议模式 序 公司简称及 主营业务 摘录 号 代码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华宏科技 再生资源加工设备的 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1 (002645) 研发、生产和销售 申请买方信贷额度的议案》。因对外销售产品 的需要,公司拟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信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额度,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公司客户因购买 公司产品而向银行发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买方信贷担保额度 有效期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如下:为扩大 模压成型专用机械设 公司销售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采 伊之密 2 备的设计、研发、生 用专用机械设备行业通用的“买方信贷”业务模 (300415) 产、销售及服务 式开展销售活动。公司为通过公司或子公司以 买方信贷方式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在顺德农商 行贷款金额不超过 2.6 亿元人民币范围提供连 带担保责任。 从事数字化智能机床 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申请买 及产线、航空航天智 方信贷授信,对部分客户采用按揭贷款方式销 日发精机 3 能装备及产线、智能 售设备,公司或公司和客户为按揭贷款承担担 (002520) 制造生产管理系统软 保责任,第三方及客户或客户以所购设备为公 件的研制和服务 司提供反担保。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 的议案》。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是指 包括数字化工厂业 公司对部分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卖方担保买 务、工业清洗系统及 蓝英装备 方融资”方式销售产品,以买方卖方签订的购 4 表面处理业务、橡胶 (300293) 销合同为基础,在卖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 智能装备业务、和电 件下,银行向买方提供用于向卖方采购货物的 气自动化及集成业务 融资业务。2020 年度,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预计 向买方需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 买方信贷担保。 2019 年 8 月 24 日,迈为股份公告拟与中国银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研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发、生产、销售及维 迈为股份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合作银 5 修;各类新型材料研 (300751) 行”)开展合作,客户通过买方信贷(具体业 发、生产、销售;软 务名称以银行提供的产品为准)模式向公司全 件开发、销售 资子公司苏州迈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简称“迈为自动化”)采购设备时,合作银行 向客户发放专项贷款以用于机器设备款的支 付,迈为自动化为此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综上,作为专用设备制造销售企业,发行人在融资租赁或国内买方信贷协议 项下提供的担保作为设备销售款回款安排风险管理或增信措施,符合行业惯例, 具有商业实质。 3、担保对象是否提供足额反担保,结合担保对象的经营及日常回款情况等 说明是否有具有足够支付能力,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担保事项中担保对象均已 提供足额反担保,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以及经营情况详见本题第(一)部分回复 内容。 经核查,上述担保对象向银行取得借款后需支付给发行人,而后根据借款协 议按期归还借款。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担保对象日常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 借款本金 已按期还款金额 未到期尚未还款金额 江苏润阳悦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 11,370.00 18,630.00 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500.00 3,550.00 4,950.00 一道新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 2,660.00 665.00 1,995.00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18,018.00 18,018.00 江苏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19,100.00 19,100.00 合计 75,618.00 14,920.00 60,698.00 注: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 综上,担保对象均已提供足额反担保,且担保对象的经营及日常回款未见异 常,具有足够支付能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 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担保金额未超出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对 外担保事项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在发行人披露《2019 年年度报 告》以及《2020 年半年度报告》时,就发行人累计对外担保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担保事项的被担 保方均已提供了反担保措施,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较小,对发行人财务 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新增 大额担保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涉及营销策略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上述 担保事项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实质,担保对象均已提供足额反担保,且担 保对象的经营及日常回款情况未见异常,具有足够支付能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 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康晓阳 张狄柠 廖婷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