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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2021-02-22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




                   2021年2月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或“公司”)
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扩大公司
经营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超高效太阳能电池装
备产业化项目、先进半导体装备(半导体清洗设备及炉管类设备)研发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相
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光伏市场前景广阔,为光伏设备行业提供长期良好的发展机遇
     随着平价上网的实现,光伏行业的发展从政策驱动向内生动力驱动转变,太
阳能光伏发电将替代部分常规能源,在能源消费中占据重要的席位。一方面,光
伏行业技术进步和制造成本下降推动行业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光伏发电将减少
对政府补贴的依赖,市场驱动将成为光伏行业发展的最主要驱动因素。
     从中长期来看,“平价上网”之后光伏行业有望迎来更大市场空间,全球光
伏产业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根据Solar Power Europe发布的《Global Market
Outlook For Solar Power 2019-2023》报告预测,乐观预计下 2023 年全球新增光
伏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 263.9GW,保守预计下 2023 年全球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
量将达到 125.6GW。在全球能源体系加快向低碳化转型的背景下,光伏产业未
来发展潜力巨大,具有广阔市场空间。
     我国光伏行业持续增长为我国太阳能电池设备市场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
环境。在行业技术进步、电池转换效率提高以及制造成本加速降低的背景下,作
为光伏高效路线重要环节的光伏设备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2、光伏行业呈现向高效化转变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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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上网电价的持续下降,太阳能电池的转换效率持续提升,成本持续下降,
电池行业的集中度也不断提升,行业从同质化竞争向注重高效化转变。高效、低
成本成为了技术主流,太阳能电池设备行业向高效化、高产能化和智能化的竞争
转变。在去补贴和支持平价上网的政策驱动下,在国家对领跑者、分布式电站加
大支持力度的政策背景下,湿法黑硅(MCCE)、背面钝化(PERC)、PERC+、
非晶硅、晶体硅异质结(HJT)等一批高效晶硅电池工艺技术涌现,同时行业内
产业化进程加快,电池平均转换效率亦不断提升。随着高效晶硅电池工艺技术路
线逐步打开市场空间,技术不断进步对高效及超高效电池生产设备需求持续增
加。
       3、半导体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市场空间广阔
       半导体产业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电子信
息产业的基础支撑,是 5G时代驱动新一轮制造业升级的关键因素。半导体行业
发展是我国实现产业升级、技术独立自主的重要路径,当前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
层面。近年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的出台,从税收、资金等各个方面推动
半导体行业的发展,未来政策将持续促进行业进步。
       受益于政策支持、市场拉动和资本推动等因素,我国半导体行业的市场规模
增长较快,2013-2018 年中国半导体行业市场规模的复合增长率达到 21.09%。随
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台,5G、物联网等新一轮科技的产业化,我国半导体产业
本土自给率和市场规模将不断提升,国内企业成长空间广阔。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释放公司 HJT 电池设备和 TOPCon 电池设备产能,加快产品升级迭代
       目前,光伏行业正处在PERC电池扩产高峰期,逐步向PERC+、HJT拓展阶
段,公司PERC+电池工艺技术设备和HJT电池生产设备已完成了研发、验证并逐
步实现了生产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将释放公司PERC+电池设备
和HJT电池设备产能,加快公司产品升级迭代,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发展绿色产业,奉献清洁能源”为己任,围绕自
身核心竞争力,在太阳能电池技术快速迭代中,通过自主创新,以提高电池转换
效率,降低电池生产成本为研发目标,引领太阳能电池设备行业的技术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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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加快高效新型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设备的规模化生产,
推动高端设备产品的迭代升级,提升公司在高效新型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设备尤其
在PERC+电池设备和HJT电池设备领域的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从而实现公司
战略目标。
       2、巩固公司行业领先地位、提升综合竞争力
       公司作为光伏行业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工艺环节重要设备的提供商,在国
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客户的认可度,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设
备订单的持续增加,产品线的不断丰富,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确立。
       未来为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提升竞争力,公司须向高端技术领域延伸,加快
发展技术含量高、利润率高的产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增强公司产
品竞争地位的重要举措。
       3、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助力半导体行业国产化
       我国半导体设备国内需求较大,但国产供给不足。根据SEMI的统计数据,
2019 年中国半导 体设备的 整体国产化 率仅为 12%, 国产可替代 空间广阔。
ChipInsights推出的 2019 年全球半导体设备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19 年全球半导
体设备商前 10 强名单中尚无一家中国企业,且现有企业与美国、日本、瑞士等
国外知名企业的差距较大。而集成电路设备是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专
用设备的大量依赖进口不仅严重影响我国集成电路的产业发展,也对我国电子信
息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我国在半导体设备领域市场占有率较低、行业地位较差的
处境亟需改善,关键半导体设备实现国产替代迫在眉睫。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战略规划,加强专业人才投入和研发创新、快速吸收核心
技术,实现中国制造及核心供应链配套,持续进行国产替代供应链的开发培育。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服务于国内半导体大厂的湿法及气相沉积工
艺,并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实现替代进口,打破外商垄断,助力半导体行业国产
化。
       4、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公司战略规划
       光伏电池片设备是半导体工艺的应用领域之一,清洗制绒、扩散、刻蚀、
PECVD均与半导体工艺环节相关。公司作为光伏电池片设备的领先企业,顺应
产品发展路径向半导体设备领域延伸,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公司的发展规划
相契合。公司计划提高在半导体工艺设备业务的国内市场份额,因此亟需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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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法及气相沉积工艺设备的研发力度、加大研发投入,抓住技术更新、产业工艺
和产能升级等市场机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公司引入高端人才、配置更为先进的工艺试验
室、更有效地利用产业链一体化的生产能力及技术资源、导入先进的管理运营模
式,提升公司在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推进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
新,巩固公司在湿法及气相沉积工艺产品的领先地位,使公司快速进入国产集成
电路工艺装备的国际化队伍。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
的资金需求。同时,近年来,公司一直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资本性支出较大,资金需求持续增长。为满足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保证上述投
资项目的正常推进,公司拟考虑外部股权融资。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
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将会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
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3、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具有较
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并且伴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扩
大,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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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
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
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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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
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两者同时进行:P=(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
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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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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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
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
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
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
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
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
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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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和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
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程序。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进行
了调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拟使
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
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股东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已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中涉及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募
集资金总额上限、拟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等事项予以调整,已分别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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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已在股东大
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
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
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
降的风险,具体影响测算如下:
     1、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
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实施完成,该完成时
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按照较 2019 年度相应指标增长 40%计算,该假设仅用
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 2020
年实际利润水平的披露或承诺。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公
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 2020 年度增长 18%、增长 40%
或增长 65%,且假设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比例
也保持一致。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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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
司盈利预测;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50,000.00 万元(含本
数),不考虑发行费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
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为 32,122,000 股(含本数),若
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
相应调整;
     (6)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321,220,000 股为基础,
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
变化;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假设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
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度/2020 年 12              2021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月 31 日               不考虑本次发行          考虑本次发行
  总股本(万股)                       32,122.00              32,122.00                35,334.20
假设情形 1:2021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 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53,467.88              63,092.09                63,092.09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                     49,366.18              58,252.10                58,252.10
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                 304,935.13                368,027.22               618,027.22


                                             2-2-11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2020 年度/2020 年 12              2021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月 31 日               不考虑本次发行          考虑本次发行
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7                     1.97                    1.8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67                     1.97                    1.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54                     1.81                    1.7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54                     1.81                    1.7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9.04%                 20.20%                    14.10%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7.58%                 18.65%                    13.02%
率
假设情形 2:2021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 4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53,467.88              74,855.03                74,855.03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                     49,366.18              69,112.66                69,112.66
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
                                   304,935.13                379,790.15               629,790.15
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7                     2.33                    2.1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67                     2.33                    2.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54                     2.15                    2.0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54                     2.15                    2.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9.04%                 23.53%                    16.73%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7.58%                 21.72%                    15.45%
率
假设情形 3:2021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 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53,467.88              88,222.00                88,222.00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49,366.18              81,454.20                81,454.20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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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2020 年 12             2021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月 31 日              不考虑本次发行          考虑本次发行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
                                   304,935.13               393,157.12               643,157.12
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7                     2.75                    2.58
稀释每股收益(万元/
                                          1.67                     2.75                    2.58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本每股收益(万元/                       1.54                     2.54                    2.38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稀释每股收益(万元/                       1.54                     2.54                    2.38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9.04%                  27.16%                    19.72%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7.58%                  25.07%                    18.21%
率
    注:上述指标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
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
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利能够得以充分行使;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
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速度


                                            2-2-1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
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达
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
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技术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
     经过长期的业务发展和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队伍。公司
将继续加大技术开发力度,选用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章制度,并在《公
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等文件中明确了分红规划。本
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2022)》等文件的内容,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
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将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速度,加强技术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并优化投
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
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承诺如下: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2-1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2)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
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2-2-15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之签章页)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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