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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此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
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三、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四、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核,我们认为《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审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服务
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我们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对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余仲先生、左国军先生、梁美珍女士、李时俊先生、伍波先生、李莹
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朱玉杰
先生、林安中先生、杜吉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我们未发现上述独立董
事候选人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
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收购二级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收购二级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
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价格定价公平、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为客户置换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客户置换贷款继续提供质押担保,贷款额度和贷
款期限未增加,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未改变,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以及
客户关系的拓展和维护,且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该事项。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公司
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
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十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三、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
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
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108,118.29 万元,
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5.61%。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5,1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97%。截至报告期末,实际已发生的对
外担保余额为 83,491.81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50%。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其
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