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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和 2020 年年度权
益分派,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的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650 股回购注销,并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拟对
符 合 解 锁 条 件 的 169名 激 励 对 象 第 一 个 解 锁 期 内 的 483,340股限制性股票

办理解锁及上市流通手续。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锁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

情况,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关于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包括限售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审议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前述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获授的、在第一个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手

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