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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28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1-072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18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仲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200,405,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63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56,528,0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01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43,877,73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19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
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6 人,代表的股份
总数 63,563,3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81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6,503,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资格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6,503,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
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左国军、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李时俊、伍波回避对本议案的表
决,回避股份总数 143,902,205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00,40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资格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狄柠、廖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