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捷佳伟创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捷佳伟创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59 号)核准,深圳市捷佳伟 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000 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362 号)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18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240,000,000 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 320,000,000 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 年 2 月,公司 1 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事项,向 174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限制性股票 1,220,000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13 日,限制 性股票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 320,000,000 股增加至 321,220,000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4 号)核准,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完成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480,245 股,新增股份已 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完成初始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321,220,000 股变更为 347,700,245 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347,700,245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通股为 178,480,608 股,占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51.33%(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33,592,290 股,占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38.4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69,219,637 股,占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48.67%。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东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梁美珍近亲属蒋 春玲、龙军、总经理李时俊、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蒋婉同、蒋泽宇的监 护人,梁美珍女士还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蒋婉同、蒋泽宇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 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 2 美珍,总经理李时俊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梁美珍近亲 属蒋春玲、龙军分别承诺:在梁美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其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梁美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柯国英、周惟仲、汪愈康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李时俊近亲属李时仲、伍波近亲属欧阳泉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时俊/伍 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李时俊/伍 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捷佳伟创股份。如李时俊/伍波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份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周惟仲、汪愈康等 6 名自然人分别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 3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股份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和梁美珍,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李时俊、蒋婉同及蒋泽宇法定监护人梁美珍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承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 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减持公司 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 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其减持意向 予以公告。 如果其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 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周惟仲、汪愈康等 2 名自 然人分别承诺:就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转让 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其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有公司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承诺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 4 过程中做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后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 年 8 月 10 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33,592,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42%; 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5,694,4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9 名。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数 量 1 余仲 29,336,432 29,336,432 注1 2 梁美珍 28,450,650 28,450,650 注2 3 左国军 26,617,615 26,617,615 注3 4 蒋泽宇 14,225,326 14,225,326 注4 5 蒋婉同 14,225,325 14,225,325 注5 6 李时俊 13,719,602 13,677,102 注6 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 7 3,690,000 3,690,000 注7 (有限合伙) 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 8 2,424,000 2,424,000 注8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 9 945,840 945,840 注9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33,634,790 133,592,290 上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5,694,423 股,其中包含:根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余仲直接和间接持股部份 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8,077,994 股;梁美珍持股部份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7,112,662 股,左国 军持股部份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6,654,403 股,李时俊持股部份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3,429,900 股;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蒋泽宇、蒋婉 同持股部份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分别为 3,556,331 股、3,556,331 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 5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 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剔除了董 事余仲在上述合伙企业持股部份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外,该三家合伙企业本次可上市流通股 份数量为 3,306,802 股。 注 1:股东余仲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9,336,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4%,本次 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9,336,432 股,其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670,000 股;通 过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1,470,000 股,通过 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1,350,000 股,通过 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155,545 股,合计直 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 32,311,977 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 诺,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本次余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总股份数量为 8,077,994 股。 注 2:股东梁美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8,450,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8%,本次可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8,450,650 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其作 为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7,112,662 股。 注 3:股东左国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6,617,6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6%,本次可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6,617,615 股,其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785,000 股。根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 量为 6,654,403 股。 注 4:股东蒋泽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4,225,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9%,本次可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4,225,326 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556,331 股。 注 5:股东蒋婉同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4,225,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9%,本次可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4,225,325 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556,331 股。 注 6:股东李时俊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3,719,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本次可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3,677,102 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其作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429,900 股。 注 7:监事柯国英通过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 84,000 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其作为公司监事,在柯 国英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分别为 21,000 股。 股东伍波近亲属欧阳泉通过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数量 84,000 股,股东梁美珍近亲属龙军通过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42,000 股,股东李时俊近亲属李时仲通过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84,000 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6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规定,在伍波、梁美珍、李时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欧阳泉、龙军、李时仲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分别为 21,000 股、 10,500 股、21,000 股。 2021 年 5 月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高级管理人员汪愈康、周惟仲不再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汪愈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人承诺,“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以汪愈康通过深圳市恒兴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312,000 股,周惟仲通过深圳市恒兴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156,000 股,均全部锁定。 注 8:股东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通过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60,000 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 诺规定,在梁美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5,000 股。 注 9:股东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通过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31,423 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 诺规定,在梁美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7,855 股。 2021 年 5 月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高级管理人员周惟仲不再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人承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所以周惟仲通过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数量 20,425 股,均全部锁定。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 况。 四、本次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178,480,608 51.33 -133,592,290 44,888,318 12.91 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169,219,637 48.67 133,592,290 302,811,927 87.09 通股 三、总股本 347,700,245 100.00 347,700,245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7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周百川 潘庆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