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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7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事务等
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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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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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八)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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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
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
前,公司应当在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
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
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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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
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根据最新颁布法规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之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与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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