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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0-29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1-10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以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方式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
事 3 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
策合法、有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捷佳伟
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
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捷佳伟
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核查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
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包含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深圳市捷佳
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具体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捷佳伟
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