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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0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独
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