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11-19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1-116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确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向 1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85 万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
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每股 60 元。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财务
1 金晶磊 2.2600 3.6540% 0.0065%
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副
2 谭湘萍 0.2600 0.4204% 0.0007%
总经理
陈麒麟等 19 位
8.1600 13.1932% 0.0235%
外籍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51.1700 82.7324% 0.1472%
骨干(110 人)
合计 61.8500 100.0000% 0.177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安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按 10%、
40%、5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锁期 10%
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锁期 40%
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锁期 50%
予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实施,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额度,
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
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或“需改进”时,
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
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2、2021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3、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
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
况进行了说明。
4、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
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1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
同时在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1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前次公示情况一致性的
说明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8 日
2、授予价格:60 元/股
3、授予数量:61.85 万股
4、授予人数:131 人
5、授予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计划公告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日股本总额的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副总经理、财
1 金晶磊 2.2600 3.6540% 0.0065%
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2 谭湘萍 0.2600 0.4204% 0.0007%
副总经理
陈麒麟等 19 位
8.1600 13.1932% 0.0235%
外籍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51.1700 82.7324% 0.1472%
骨干(110 人)
合计 61.8500 100.0000% 0.1779%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锁期 10%
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锁期 40%
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锁期 50%
予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61.85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
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 4,258.37
万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公司 2021 年 11 月下旬授予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1.8500 4,258.37 165.60 1,951.75 1,490.43 650.58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
件的 1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8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 元/股。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31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
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定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8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 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
价格、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
事项。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
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