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2-22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2-01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63人,可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348,87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48,277,595股的0.100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
符合解锁条件的16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共计348,879股限制性股票(占目
前公司股本总额348,277,595股的0.1002%)办理解锁及上市流通手续,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2019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了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
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3、2019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
况,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深
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
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1,650股,回购价格为16.23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6、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1年10
月18日完成了上述11,65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7、2022年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第二个解锁期届满说明
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时间安排及解锁比例如下表所
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锁期 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锁期 30%
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锁期 30%
予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上市日为2020年2月13日,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
解锁期已于2022年2月12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条件 达成情况
1、上市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条件 达成情况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0 年公司
报字[2019]第 ZI10099 号),公司 2018
净利润较 2018 年增长率不低于 4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上“净利润”指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深圳 306,191,650.83 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
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0 年度审
划(草案)》所涉及激励基金的成本费用后,归属于上市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第 361Z0172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号),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523,027,422.77 元,剔除股份
支付费用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所涉及激励基金的成本费用
后,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547,009,681.04 元,实际达成的净利
润增长率为 78.65%,高于业绩考核要
求,满足解锁条件。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
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额度与个人层面考核系数相
关,具体如下:
分数 相应等级 当期打分配比
满足解锁条件的 163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
85(含)-100 优秀 100% 面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当期打分配比
70(含)-85 良好 80% 均为 100%。
60(含)-70 合格 60%
60 以下 不合格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
上市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
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回购注销,当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当期可解锁比例=当
期最高可解锁比例×当期打分配比;当期可解锁数量=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股数×当期可解锁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已届
满,公司及16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63名激励对
象第二个解锁期共计348,879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及上市流通手续。
三、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3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8,879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48,277,595股的0.100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
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 剩余未解锁的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副总经理、董事
1 谭湘萍 17,580 5,274 5,274
会秘书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
2 1,145,355 343,605 343,608
员 162 人
合计 1,162,935 348,879 348,882
注: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30%,最终本次可解锁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深圳市捷
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 2020 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公司 163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果,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163 名激励
对象符合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资格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 163 名激励对象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348,879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锁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情
况,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关于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
限售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
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前述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获授的、在第二个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手
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已届
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20年度业绩及公司163名激励对象2020年
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前述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16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有权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办理解锁及
上市流通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