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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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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063 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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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坪
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余仲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意见书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 人共 103 人 , 代表 的 股 份总 数
171,400,5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13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20,369,9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6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8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51,030,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523%。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9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60,596,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98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958,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7,958,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
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左国军、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李时俊、伍波回避对本议案的表
决,回避股份总数 133,435,304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1,394,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6%;反对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884,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485%;反对 3,516,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2.05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884,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485%;反对 3,516,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871,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010%;反对 10,724,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871,3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010%;反对 10,724,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
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左国军、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
数 110,804,187 股。

    6、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871,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010%;反对 10,724,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871,3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010%;反对 10,724,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
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左国军、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
数 110,804,187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669,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73%;反对 10,927,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32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669,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73%;反对 10,927,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3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
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左国军、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
数 110,804,187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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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世朋




                                                          刘   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