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2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仲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 席 本次 股东 大 会的 股东 及股 东 代理 人共 87 人 , 代表 的股 份总 数 155,779,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2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20,014,9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4.45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35,764,25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68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 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9 人,代表的股份总 数 44,974,9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135%。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5,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 对 1,2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5,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 对 1,2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5,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 对 1,2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7,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 对 1,2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73,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5,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 对 1,2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36,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6,436,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珠海横琴富海银涛叁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余仲 (及代表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左国军、梁美珍(及 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 119,341,087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7,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9%;反 对 1,7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7,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9%;反 对 1,7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5,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 对 1,2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71,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764,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6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7,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 对 1,2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73,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7,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 对 1,2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777,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 对 1,2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73,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劳逸雯、何欢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