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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01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 月 18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仲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25,838,1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3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02,706,3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4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23,131,81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642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
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28,902,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998%。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5,838,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资格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8,902,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5,838,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资格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怡妮、劳逸雯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