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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
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锁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

实际情况,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包括限售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审议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前述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获授的、在第三个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

关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