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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0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3-021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3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仲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 席 本次 股东 大 会的 股东 及股 东 代理 人共 58 人 , 代表 的股 份总 数
126,415,5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0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02,457,7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42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23,957,78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879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
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29,704,7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3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704,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资格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 二;反 对 0 股 ,占 出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04,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余仲(及代表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兴远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左国军、
梁美珍(及代股东蒋泽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 96,710,751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415,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资格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怡妮、劳逸雯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