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需要,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