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设研院: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0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19】第 82 号

致: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交通规划

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竞楠、

武芳芳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


                                   1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

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关于


                                   2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召开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


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14: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由公司副董事长毛振杰先生主持,董事长

常兴文因出差无法参加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 2019 年 12 月 20 日 14:30 会议召开之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

份 91,834,3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86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


                                   4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人数为 8 人,代表股份              1,926,6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41%。

      综上,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 10 人,代表股份


91,837,2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8628%。

      3、公司董事毛振杰、汤意、李智、王世杰及监事娄晓龙、独立


董事韩新宽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监事莫杰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董事刘东旭、监事边骏琪及独立董事吴跃平、石文伟因故未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国锋、财务总监林明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5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

议: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1.00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3.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4.00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6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表、公司监事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83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事项

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2,46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4,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对 2,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83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事项


                                   7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2,46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事项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4,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对 2,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836,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事项

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资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6,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99.9792%;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836,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事项

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6,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


                                   9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1、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并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0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11
设研院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竞楠


                                                           武芳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