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设研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6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要求。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做负责任的上市公司。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
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
以及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
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