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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邦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26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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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
《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
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
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
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
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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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该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市地交易所或者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上述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招(配)股说明书;
     (二) 上市公告书;
     (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出
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异动波动公告;公司合并、
分立公告等;
     (五) 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1. 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置情况;

     2. 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表
独立意见的情况,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 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

     (六)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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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
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2.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3.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
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4 月份的,公司应当在 2 月底之前披露业
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
和指标。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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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按上述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
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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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
一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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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针对重大事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
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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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交易所颁的《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
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
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
所述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
容按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
所有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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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
负责人、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
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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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七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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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
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
事会秘书;
     (四) 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
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
董事长;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交易所网站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公司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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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经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
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
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提供。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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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
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
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
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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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
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
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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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信息披露违规
行为的,上述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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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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