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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邦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9年1月)2019-01-26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3.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
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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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应当报告的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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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 其它重大事件

     1. 重大仲裁和诉讼;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回购股份;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 股权激励。

     (五)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7.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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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 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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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或者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买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1%以上或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将该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邮件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
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收集相关资料、草拟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对于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经董事长审核后,按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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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
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
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
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
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
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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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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