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百邦科技: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1-26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地址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如下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花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 6 号院 1 号楼 16 层 1906,邮
家地北里 18、19 号 2 幢 2 层 201,邮
政编码:100102。                  政编码:10010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 (三)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条款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即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司股票;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条款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司形式的方案;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联交易等事项;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联交易等事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和奖惩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章程对最低出席董事数或最低通过董
票。                                 事数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