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3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
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
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叁仟万元
整(3,000 万元),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发展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铁峰先生为此次
融资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担保人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
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日常经营的支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
关联交易审议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过程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实际控制
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1、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长
远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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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1.44 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
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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