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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邦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2-2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职责、权限,确保经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并高效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北京
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
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
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才能;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
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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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与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年度用工作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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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应将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务的实施情况及时、充分
地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二)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的计划目标分解、
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定分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拟定机构设置方案、相关
管理规章;

     (四)检查分管业务重要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

     (五)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合同和各项费用开支审批;

     (六)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分管公司财务管理、投资评价、成本控制、资金管理工作;

     (二)分管公司财务和会计核算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
核算体系;

     (三)负责公司财务预决算的总审核,资金借贷项目的专业评审和组织,拟
定降本增效方案;

     (四)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联络和协调,对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承
担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责任;

     (五)协助总经理制定和实施公司的价格政策、经济效益分析等具体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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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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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
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

     (八)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确保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
金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考
核,其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
益做出贡献,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各项经营目标。公司根据董事
会制定的奖惩办法对其各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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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中,“内”、“未超过”都含本数;“未达到”、“超过”、“不
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