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2-2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
控制度,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事担任。
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
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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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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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
(七) 其他相关事宜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投资项
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
定;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相关他事宜。
第十四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与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前 2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
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以
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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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
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相关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或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委员应予以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关联委员回避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会议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或议案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
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
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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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以上”、“少于”、“低于”均包括本数,“过半
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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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