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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邦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1-02-2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及前后对照
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交易类型为购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交易类型为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
买、出售重大资产,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产、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除外)               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为计算数据;

                                      1/9
                 修订前                                     修订后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人民币;                                  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项。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
                                          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十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2/9
                修订前                                     修订后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5,000万元人民币;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的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以上通过。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3/9
                修订前                                     修订后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
                                           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豁免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项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外,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股东大会的部
                                           分职权,授予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授权期限应明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
                                           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分之一时;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明原因并公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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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不得低于 10%。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料。                                       明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午 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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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该人负责的合同。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络或其它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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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作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除外)、 产、对外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 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 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计算数据;但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 作为计算数据;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 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过1,000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                    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净利润的 3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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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       计算。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
收入。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数同意,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上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同意。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
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于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方可实施。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的原则进行计算。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算范围。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及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五)上述交易的金额达到本规则第四条或
第五条所规定的股东大会决策范围的,董事
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范围的,由公司董事长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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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
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
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
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
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
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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