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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邦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2-2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及前后对照表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百华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百华
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                                     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       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个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资项目的个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公司拟增加或减少募集资金专       集资金专户。
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
券交易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
容:                                         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中;                                         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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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
金净额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户资料;                                  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    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
户。                                      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    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后公告。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     第十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
务的公司。                                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
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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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   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的原因等。                               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   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的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   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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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及投资计划等;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因;
期限;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
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目募集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第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 九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元或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承诺投 中披露。
资额 1%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者 超 过该 项 目 募 集 资 金净 额 10%且 高 于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 1,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4/9
               修订前                                      修订后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
                                         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
                                         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
                                         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
                                         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
                                         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
                                         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
                                         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
                                         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
                                         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第二十四   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
中披露以下内容: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   资金总额的 30%;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包
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   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   出明确承诺。
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
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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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
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
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
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
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
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
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
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
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
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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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     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
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     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
金投向时,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方案,   资金投向时,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方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     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依照
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资金投资项目。
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     新项目;
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变更的其他情形。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
                                           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
                                           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
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
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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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         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
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会         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
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         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
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         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
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因等。
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
                                               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
                                               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
                                               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
                                               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
                                               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有权对募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至少每         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核查报         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
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         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公司募集资金
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         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
券交易所并公告。                               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         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
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       意见。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
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8/9
          修订前                       修订后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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