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05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
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就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查阅了原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沟通函件,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
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认为亚
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
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
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改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
构。
综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崔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