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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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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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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
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如期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 38 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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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4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登记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
代表股份 266,218,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5948%。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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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215,2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215,2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215,2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215,2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215,2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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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201,184 股同意,16,08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
案》


    表决结果:266,215,2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89,342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9%。


    关联股东陈伟忠、陈智忠、陈华忠、陈作留、方勇、卢嵩、孙崇实回避本议
案的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214,764 股同意,4,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选举陈伟忠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陈伟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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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10.2 审议通过了《选举方勇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方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3 审议通过了《选举卢嵩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卢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4 审议通过了《选举毕双喜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毕双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5 审议通过了《选举赵军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赵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 审议通过了《选举朱冬青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朱冬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11.2 审议通过了《选举瞿培华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瞿培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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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11.3 审议通过了《选举孙蔓莉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孙蔓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11.4 审议通过了《选举郭磊明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郭磊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12.1 审议通过了《选举邱志雄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邱志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


    12.2 审议通过了《选举涂必灵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262,572,659 股同意,涂必灵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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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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