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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8-12-05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8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

   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

   前后的公司章程对照表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对照表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会决议同意。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                                   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定不能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
撤换。                                   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 0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 0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案;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案;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