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8-12-05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8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
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
前后的公司章程对照表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对照表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会决议同意。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 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定不能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
撤换。 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 0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 0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案;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案;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