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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3-03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

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回报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

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特

点、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发展阶段等因素前提下,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作出的安排,本规划的

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

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

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

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五、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在股东分
配之前,公司将该部分继续投入生产经营,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及投资
项目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未分配利润
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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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