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科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0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发行监管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科顺防
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
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
严谨的工作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基于非公开发行对象调整事宜,公司对原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调整系按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发行预案既有约定进行调整,不属于发行方案变化。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基于非公开发行对象调整事宜,公司对原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论证了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4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基于非公开发行对象调整事宜,公司对原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
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整
体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基于非公开发行对象调整事宜,公司对原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
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调整事宜,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原发行对象方勇、卢嵩、
毕双喜、赵军、孙崇实、龚兴宇、汪显俊、陈冬青、黄志东、涂必灵等 10 人签署
了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原发行对象方勇等 10 人同意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原发


                                    2/4
行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份额,并同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伟忠有权承接该
等股票份额。本次协议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履
行了规范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伟忠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协议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
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陈伟忠签署上述协议能够进一
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文件的签署页)




                                  3/4